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阆执字第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邓仕贵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仕贵,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阆执字第1377号申请执行人:邓仕贵,男,汉族,生于1961年2月1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法定代表人丁云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中法民终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邓仕贵申请执行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阆中中荣水电建筑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