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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2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05

案件名称

陈洪彪、陈洪华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彪,陈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郭东海,董亚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2民初577号原告陈洪彪原告陈洪华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亚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路。负责人刘东升委托代理人廖启康,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东海被告董亚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彪、陈洪华诉被告郭东海、董亚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洪彪、陈洪华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亚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洪彪、陈洪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彪、陈洪华撤回对被告董亚凤的起诉。审判员 林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海玲速录员 陈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