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民终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常德市第十一中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民终17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经营者:范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志龙,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朗洲北路。法定代表人:方顺才,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武,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702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被上诉人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英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判令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支付所欠补偿款3000000元并承担该欠款的利息195000元;并判令常德市第十一中学赔偿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经济损失925000元。事实和理由:一、原审采信证据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或者错误。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评估预算过低,一审认定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与政府拆迁评估预算金额存在巨大差距不当。政府拆迁评估预算并非本案当事人聘请,也未通知当事人,一审法院依评估结论作为依据定案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和异议复议等救济权利。一审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不当,依据不足。二、一审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答辩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支付所欠补偿款3000000元并承担该欠款的利息195000元;并判令常德市第十一中学赔偿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经济损失925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承租了常德市第十一中学老校区礼堂、食堂及其配套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地,2013年12月,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的经营者与受常德市第十一中学委托管理的位于七里桥小区的常德市宏远核电仪器厂签订《房屋、场地租赁协议》,约定年租金为150000元。后因政府拆迁,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委托湖南诚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常德市穿紫河东段水系综合整治市政工程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所属房屋(七里桥校区,原常德市技工学校)征收补偿价值评估,经湖南诚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总价格为25049385元,其中有证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价值20802773元,无证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价值3149316元,绿化、搬运和拆装费用补偿330572元,营业损失补偿766724元。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了《经营场所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承诺一次性给予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6000000元拆迁补偿款。该补偿协议签订后,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在规定时间内对场所进行了拆除,常德市第十一中学向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支付了3000000元,尚有3000000元未支付。2015年2月5日,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向市财评中心递交《关于对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七里桥校区征收项目预算审核的报告》,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制定预算总金额为29709531元,其中工作经费1669508元,不可预计费127398元,租赁户金来饭庄3145229元(含工业生产设备及材料搬运费、营业损失费、无证房产价值、装饰装修设备补偿费、提前搬迁奖)。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认为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特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签订的《经营场所拆迁补偿协议》,双方对赔偿金额6000000元达成一致意见,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为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其无财政自主权,支出款项均为财政拨款,且庭审查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七里桥校区拆迁款未由其管理支配。在其无独立财政自主权的情况下,对于6000000元的大额支出,应当有上级部门书面同意或书面授权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方可签署上述补偿协议,而现无证据证明财政部门或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的主管部门认可或同意该协议,且双方达成的赔偿金额与政府拆迁评估预算的金额存在巨大差距,而双方均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评估预算过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与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签订的补偿协议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本院对其有效性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00元,由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在二审庭审中,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主动放弃要求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支付所欠补偿款欠款利息195000元及经济损失9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签订的《经营场所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是否应向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支付剩余补偿款3000000元?本案中,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与案外人政府是拆迁补偿关系。政府作为拆迁方拆除了被拆迁方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所属房屋(七里桥校区,原常德市技工学校);且政府将拆迁款4000000万元支付给了被拆迁方常德市第十一中学,已履行了自己的拆迁义务。虽然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签订了《经营场所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政府(案外人)分两次向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给付600万元,但是政府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约定对政府无效,没有约束力。常德市第十一中学未取得政府相应授权,事后又无政府追认,在明知拆迁补偿款仅有4000000元的情况下,即与租赁其房屋的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约定由第三人政府向其支付600万元,擅自给案外人政府设置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认定该约定无效。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支出款项均为财政拨款;在此情况下,对6000000元大额支出未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且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局依据湖南诚瑞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向市财评中心递交《关于对常德市第十一中学七里桥校区征收项目预算审核的报告》,制定预算中租赁户金来饭庄的搬迁补偿总额为3145229元(含工业生产设备及材料搬运费、营业损失费、无证房产价值、装饰装修设备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和常德市柳叶湖财政局于2015年1月7日支付给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的拆迁补偿款均远低于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约定的6000000元。不能排除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与常德市第十一中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一审以此认定合同约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签订的《经营场所拆迁补偿协议》无效并无不当,依法应驳回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的上诉请求。但因常德市第十一中学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由此给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造成经济损失的,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800元,由武陵区金来休闲饭庄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浚审判员 杨 炎审判员 孙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丹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