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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第七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4民初819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村民,现住该村40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村民,系张某某之祖父,现住该村28号。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隆某,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第七村民小组。负责人:刘某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村民委员会、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湾村第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时,张某某于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主体现,且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其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福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