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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铁军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89号被执行人张铁军,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铁军诈骗罪(罚金)一案过程中,因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