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张铁军诈骗罪(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89号被执行人张铁军,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张铁军诈骗罪(罚金)一案过程中,因暂时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徐 立 军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钟文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铭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