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丁二涛执行通知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221执661号丁二涛:你(或你单位)与刘景兰其他案由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豫0221民初字第51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兰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原告刘景兰支付赔偿款6618.89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杞县支行户名:杞县人民法院账号:16×××94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印)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杞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7)豫0221执661号丁笑含:你(或你单位)与刘景兰其他案由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2日作出的(2017)豫0221民初字第510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景兰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2)。(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0.00元。开户银行:南京市工商银行广州路支行123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23账号:32×××11特此通知二O一七年五月十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