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刘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洋,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刘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261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