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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刘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刘洋,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于天津市,回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刘洋没收财产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邢初261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