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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2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2民初324号原告:马某某,农民。被告:张某某,农民。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要求抚养孩子;3、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07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2010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原告陪嫁物有:立柜一架、炕柜一架、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一个、洗衣机一架、电视柜一组等生活用品。婚后于2009年6月生孩子张某甲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婚后家庭共同出资修建北房四间平房、大门一合。没有存款,尚有部分共同债务。在共同生活中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农历5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2016年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分居至今。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张某某同意与原告马某某离婚;孩子张某甲由被告张某某抚养;原告应得的共同财产份额及陪嫁物:立柜一架、炕柜一架、三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一个、洗衣机一架、电视柜一组等生活用品抵作孩子的抚养费留归被告所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涛代理审判员  张正伟人民陪审员  马玉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秀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