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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6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北京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信号旗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信号旗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6197号原告:北京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西寺渠中路93号。法定代表人:郭建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信号旗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张各庄村东。法定代表人:高翔,经理。原告北京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公司)与被告北京信号旗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号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鸿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信号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鸿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4月1日至2014年9月31日和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的房屋租金29166.69元。事实和理由:鸿安公司原系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大厦(以下简称鸿安大厦)地下三层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的产权单位。2004年4月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鸿安公司将涉诉房屋出租给信号旗公司,租赁期限3年,年租金为20万元,该费用包括物业费、空调费等费用。2006年2月2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租金调整至每月4166.67元,该项租金不包括物业费、空调费等费用。信号旗公司一直使用涉诉房屋至租期结束,却一直存在拖欠租金情况,截止至2010年12月,信号旗公司共欠缴租金458334.03元。2011年3月11日,鸿安公司签署授权委托书,将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权利义务委托给鸿安大厦物业管理方北京东方世纪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物业公司)负责,东方物业公司一直向信号旗公司催缴拖欠的租金。2016年鸿安公司起诉信号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告支付欠付的458334.03元租金。2017年1月23日,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20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信号旗公司支付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的租金141666.78元。但被告仍欠缴部分租金,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信号旗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4月2日,鸿安公司(甲方)与信号旗公司(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鸿安公司将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大厦地下三层房屋租赁给信号旗公司,租赁用途拟作为会员健身场所,租赁期为3年,自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每月租金人民币16666.67元,租金支付方式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每期开始前的五个工作日。乙方逾期支付租金,需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租金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5万元,作为忠实履行本合同的保证。2006年2月28日,原、被告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将租赁期限延长至2016年2月29日,自2006年3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房屋租金为每月4166.67元。2007年涉诉房屋产权由鸿安公司过户至案外人华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政资管公司)。华政资管公司授权鸿安公司以鸿安公司的名义全权处理涉诉房屋出租事宜。案外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公司)通过与华政资管公司交易取得涉诉房屋的所有权,并已取得了产权登记。2015年3月23日,华政资管公司与中信建投公司签订《房地产交接书》,约定2015年3月23日为交割日,华政资管公司应责成鸿安公司将房屋押金5万元交接给中信建投公司,以交割日为时点对租金进行结算。鸿安公司亦明确交割日(含当日)之后的租金应由中信建投公司收取。东方物业公司与中信建投公司先后向信号旗公司发送告知函,告知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继续出租,要求如约交纳租金并到期搬离。后中信建投公司起诉信号旗公司及北京鸿安健身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安健身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8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信号旗公司及鸿安健身中心腾退涉诉房屋,信号旗公司及鸿安健身中心连带支付自2015年3月23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租金及滞纳金及2016年3月1日起的房屋占用费,信号旗公司已交纳的押金5万元冲抵以上付款义务。该判决现已生效。2016年11月2日,鸿安公司起诉信号旗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6)京0101民初20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信号旗公司向鸿安公司支付自2008年3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的租金141666.78元。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信号旗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信号旗公司未依约足额支付房屋租金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鸿安公司要求信号旗公司支付欠付租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信号旗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北京鸿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自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租金二万五千元零二分、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期间的租金四千一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合计二万九千一百六十六元六角九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由被告北京信号旗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