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执恢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高新支行与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广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克文,黄玉华,李惠伦,吕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71执恢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更名前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住所地:成都市人民南路4段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796961038。负责人:苏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友联村量力钢材市场交易区B幢9号。组织机构代码:73482438-3。法定代表人:黄玉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广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金丰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3012-6。法定代表人:李惠伦,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克文,男,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黄玉华,女,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李惠伦,男,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吕荟,女,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更名前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市三泉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广普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克文、黄玉华、李惠伦、吕荟公证债权文书案〔案号(2015)成铁中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本金人民币560万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中,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以(2016)川71执恢35号案件恢复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克文、黄玉华、李惠伦位于成都市郫县犀浦镇金粮路666号X栋X楼X号的房地产。三次拍卖后,本院裁定将流拍房地产作价人民币404.9万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高新支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以及其他司法查询方式,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执行完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立案已超过三个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枫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赖佳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美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