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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恢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薛大刚与米国、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大刚,米国,杨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821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薛大刚,男,汉族,生于1963年4月13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米国,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12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执行人杨静(曾用名杨连生,系米国之妻),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日,住四川省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薛大刚与米国、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执行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洪敏 审 判 员  贾毅龙 代理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冷 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