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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佩武、韦增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佩武,韦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韦佩武,男,1982年12月11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韦增辉,男,1983年3月8日生,壮族,原住南宁市武鸣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增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韦增辉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木信用社的账户(账号:24×××89)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