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韦佩武、韦增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佩武,韦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01号申请执行人:韦佩武,男,1982年12月11日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韦增辉,男,1983年3月8日生,壮族,原住南宁市武鸣区,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22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韦增辉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韦增辉在金秀瑶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桐木信用社的账户(账号:24×××89)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