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华平,男,1980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武汉市武昌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春莲,女,1974年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住武汉市洪山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5月8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汪丹丹,湖北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涂国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浠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海夫,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华平及其辩护人李建平,被告人涂春莲及其辩护人汪丹丹,被告人涂国华及其辩护人李海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被告人涂华平从广州市购买假冒伪劣卷烟至武汉市,并与被告人涂春莲、涂国华进行生产、销售,另从外购买“黄鹤楼(雪之景)”卷烟后将其拆开重新包装成反包白皮卷烟进行销售。2016年11月29日,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稽查支队的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在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张家湾派出所民警的配合下,对被告人存放烟草的武汉市洪山区东湖公馆小区1单元15楼天台仓库、东湖公馆小区地下车库两处仓库及武汉市洪山区银海雅苑小区二期地下车库一处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待售伪劣卷烟476条及相关设备和辅料。经鉴定,上述伪劣卷烟包括20条(价值人民币2800元)用于以次充好的真烟及456条(价值人民币353061.80元)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61.80元。武汉市烟草专卖局遂以(武)烟移〔2016〕第16号案件移送函将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另查明,被告人涂春莲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具备经营卷烟制品的资格,许可证号为420106108582,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止。被告人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被告人涂华平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没有意见,但认为涂华平具有自首情节,本案是公安机关接到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的移送函之后,在烟草专卖局直接将涂华平带到公安机关,此前在对涂华平存在可疑行迹进行调查时其就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并带烟草专卖局的人员到其他仓库,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规定;涂华平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犯;涂华平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两年执行。被告人涂春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涂春莲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犯,但假烟的成交价远远低于真品销售价,本案的货值应在5万元以下,如果按照真烟的销售价格来计价,其货值为30多万元,量刑差别很大,会导致责任轻重颠倒,显失公平,因此本案应按照假烟的成交价格量刑;涂春莲只参与了部分共同犯罪,对其他仓库中查获的假烟未参与;涂春莲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又系单亲母亲,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请求对其判处拘役或适用缓刑。被告人涂国华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涂国华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犯,且系从犯,起次要、辅助作用;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妻子无工作,又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顾,有多病的老人需要赡养,建议对涂国华适用缓刑。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稽查大队出具的案件移送函;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的基本身份信息;涉案现场照片;武汉市烟草专卖局的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抽样取证物品笔录、询问笔录;从事烟草制品批发、零售业务资格的证明、情况说明;武汉市烟草专卖局出具的卷烟价值认定、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作出的检验报告;湖北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委员会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执法办案同步视频、讯问视频;被告人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涂春莲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前处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达人民币355861.8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属共同犯罪,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相对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涂华平、涂春莲、涂国华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涂华平的辩护人提出的涂华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认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涂春莲的辩护人、涂国华的辩护人提出的涂春莲、涂国华属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不采纳;对涂春莲的辩护人提出的应按照假烟的成交价格计算犯罪金额的辩护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本案中,武汉市烟草专卖局依据湖北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烟草专卖品零售价格所作出的卷烟价值认定符合此项规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涂国华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涂华平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涂春莲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8年5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涂国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湖北省武汉市烟草专卖局(支)烟存通(2016)第0024538号、第0024539号、第0001747号、第0001746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所列卷烟四百七十六条,由武汉市烟草专卖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慧敏审 判 员 徐文娟人民陪审员 朱燕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