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学军、王友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军,王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53-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友全,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友全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