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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6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学军、王友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学军,王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53-1号申请执行人:赵学军,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友全,男,196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友全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杨晓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执行员  王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