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叶金伟申请执行王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金伟,王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叶金伟,男,1973年4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鲁山.被执行人王素娟,女,1955年5月5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申请执行人叶金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规定:被告王素娟自愿定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叶金伟清偿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素娟未履行。本院认为,叶金伟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6)豫0423民初145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执行。限被执行人王素娟在三日内按照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自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依法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鹏审判员 张新朝审判员 程相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