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30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安浩与李圣意、宋龙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浩,李圣意,宋龙才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30民初421号原告:安浩,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生,安徽省霍邱县人,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李圣意,男,汉族,1992年9月21日生,江西省吉州区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被告:宋龙才,男,汉族,1986年4月13日生,江西省吉安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原告安浩与被告李圣意、宋龙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浩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龙才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安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浩撤回对被告宋龙才的起诉。审判员 肖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邓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