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3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启春与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启春,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启春,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芬河市。法定代表人杜玉甫,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启春与被执行人绥芬河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和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