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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02执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仕美与南京寒宇飞蔬菜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美,南京寒宇飞蔬菜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02执保183号申请人:张仕美,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被申请人:南京寒宇飞蔬菜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204号。法定代表人陈修娥,总经理。申请人张仕美与被申请人南京寒宇飞蔬菜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仕美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寒宇飞蔬菜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仕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南京寒宇飞蔬菜副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股权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光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云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