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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黄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294号原告: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滨湖新区林芝路278号烟墩社区服务中心办公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8096221W。委托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强,男,汉族,1985年1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黄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对黄强的起诉。案件受理2728元,减半收取1364元,由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怀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 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