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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7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于树光申请执行白迎夏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树光,白金明,白迎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2执721-1号申请执行人于树光,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庄周小区A38幢1单元602号。被执行人白金明,男,汉族,1989年7月17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刘桥新村3区15栋2户。被执行人白迎夏,男,汉族,1980年5月21日出生,住蒙城县城关镇庄子花园社区庄子花园小区D6庄506室。本院以蒙城县人民法院(2017)皖1622执7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白迎夏的银行存款,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白迎夏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