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与周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周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330号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代表人:刘付,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伟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艳,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飞,系北京王鸿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鲁县宏盛村民委员会代表人刘付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伟君,被告周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返还原告土地451.9亩;二、要求被告赔偿原告451.9亩土地2013年-2016年的损失费193,681.00元;三、要求被告给付2005年-2006年承包费16,000.00元;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6年4月30日,原告将本村土地1,000亩承包给被告经营,并签订了《东沼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承包期限15年,即自1998年4月30日-2013年4月30日,承包费每年8,000.00元。四至为:西至保安老道,北至泡子北沿,东至界桩,南至草库列(明仁堡房后)。其中甸子地500亩,沼地500亩。合同到期后,被告拒绝返还上述土地并耕种至今。另被告在2005年-2006年未付承包费。综上,被告拒绝返还已到承包期的土地,并继续耕种,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当返还非法侵占原告的土地及赔偿上述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周艳辩称,针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认为承包期已到年限,应将1,000亩土地全部返还,并对地上附着物进行结算。地上附着物价值1,013,378.00元。针对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同意给付原告451.9亩地2013年-2016年的费用,按每年8,000.00元给付。针对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虽然期间双方存在纠纷,但被告同意按16,000.00元给付承包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8年4月30日,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艳签订《东沼承包协议书》一份,约定将原告1,000亩地(甸子地500亩,沼地500亩)承包给被告周艳。约定承包期为15年,即自1998年4月30日-2013年4月30日,承包费为8,000.00元/年。四至为:西至保安老道,北至泡子北沿,东至界桩,南至草库列(明仁堡房后)。被告周艳未交纳2005年-2006年的承包费共计16,000.00元,被告同意给付原告上述款项。其余承包费均已给付完毕。2013年上述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原、被告未就地上附着物进行结算,被告未返还原告上述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原、被告申请,委托通辽万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451.9亩土地2013年-2016年4年内土地承包费用的评估值为193,691.00元。被告所有的涉案地上附着物价值1,013,378.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双方于1998年4月30日签订的《东沼承包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及通辽万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做的通万诚评字【2017】第12号、第1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两份及评估费发票两枚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艳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已届满,不仅存在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还需对涉案土地的地上附着物进行结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完整性,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不宜进行分割结算。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的451.9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四年土地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要求被告周艳给付2005年-2006年的土地承包费16,000.00元,被告同意给付。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2005年-2006年的土地承包费16,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宏盛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00元,评估费10,400.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5,300.00元。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凤权审 判 员 王丽艳人民陪审员 邢宝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