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200冯兵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兵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刑终20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兵,男,1969年2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2016年10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滨海县人民法院审理滨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兵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7)苏09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冯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冯兵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冯兵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冯兵撤回上诉。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2017)苏0922刑初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莉青审 判 员 陈 斐代理审判员 王新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