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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灿煌与许水彬、庄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灿煌,许水彬,庄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762号原告:刘灿煌,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许水彬,男,198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庄翠红,女,198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刘灿煌与被告许水彬、庄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灿煌撤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刘灿煌负担。审 判 长  王国梁人民陪审员  潘远东人民陪审员  李国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熹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