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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91民初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朱友平与宋兴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平,宋兴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27号之一原告:朱友平,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江云,江苏泰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惠,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兴桂,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84132865XU,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姜堰大道379号。负责人:黄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友平与被告宋兴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朱友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 凯代理审判员  夏誉峰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