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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4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4民初1220号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瑾(特别授权),男,公司员工。被告王孝胜,男,生于1972年9月20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南充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钟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沥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