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91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280叶长军与叶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长军,叶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叶长军,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叶长友,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长军与被执行人叶长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叶长军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91执2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毕维明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孙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