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9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9882号原告:朱津,男,1987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10号。负责人:郭海,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威、张骋,该支行职员。原告朱津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朱津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系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朱津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代理审判员 吴振宁人民陪审员 郑思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