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725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812向阳申请执行周昭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阳,周昭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向阳,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被执行人周昭荣,男,汉族,1964年5月2日生,贵州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向阳与被执行人周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2725民初3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内容,被执行人周昭荣偿还申请执行人向阳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周昭荣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后,被执行人周昭荣到本院处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阳与被执行人周昭荣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周昭荣差欠申请执行人向阳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关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二、被执行人周昭荣自愿于2017年5月30日前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清偿借款本金及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600元;三、若被执行人周昭荣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向阳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阳与被执行人周昭荣达成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文忠审判员  杨俊丽审判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业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