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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勇与詹权、胡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詹权,胡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29号原告:胡勇,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詹权,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胡贤梅,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胡勇与被告詹权、胡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詹权、胡贤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