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勇与詹权、胡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勇,詹权,胡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29号原告:胡勇,男,197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詹权,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胡贤梅,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胡勇与被告詹权、胡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胡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詹权、胡贤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勇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胡勇负担。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