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刘开省与薛俊荣、郭海停、许勤学、薛勇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开省,薛俊荣,郭海停,许勤学,薛勇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479号原告:刘开省,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俊荣,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4日。被告:郭海停,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9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亚峰,泾阳县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许勤学,男,汉族,生于1963年3月11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旺学,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勇强,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9日.原告刘开省与被告薛俊荣、郭海停、许勤学、薛勇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刘开省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开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开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24元,减半收取计5012元,由刘开省负担。审判员 王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同田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