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3民6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与昆明通力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昆明通力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6705号原告: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帅,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略被告:昆明通力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俊住所:略原告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通力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后,2017年5月11日原告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通力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行使诉讼处分权,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3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076.5元,由原告重庆尚格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胡 萍人民陪审员 周 云人民陪审员 詹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费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