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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孟宪岐与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孟家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宪岐,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孟家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60号原告孟宪岐,男,1949年5月6日生,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孟家岩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孟刚,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春燕,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XX,该街办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炬、郑西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宪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办孟家岩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宪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王秀萍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肖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