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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历保约与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保约,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保约,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保约,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历保约,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21行初17号原告历保约,男,住抚松县。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抚松县抚松新城。法定代表人刘有贤,系局长。行政机关负责人石斌,男,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洁,女,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住抚松县。委托代理人王春华,吉林松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历保约诉被告抚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保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退回原告25.00元,原告自负25.00元。审 判 长  许绍林审 判 员  杜景丽人民陪审员  王玉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