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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于晓芬与马腾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晓芬,马腾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2333号原告:于晓芬,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马腾飞,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于晓芬与被告马腾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晓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晓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晓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