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0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0754号原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江南大道3号恒基楼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0807686M。法定代表人:刘镇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宏亮,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房士佳,广东鸿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人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386988Y。法定代表人:郭远振。原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并没有申请减、缓、免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鸿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沿桦卢月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