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恺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涂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恺兴实业有限公司,涂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955号原告:成都恺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叶尚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云,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公司员工。被告:涂静,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恺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涂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恺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恺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福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