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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6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汪某1与汪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1,汪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6152号申请执行人汪某1,男,200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法定代理人张某,女,1974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天宁区,系原告母亲。被执行人汪某2,男,1973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汪某1诉被执行人汪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明,被执行人汪某2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现金15637元,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有价值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承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