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向宏与被执行人刘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7)湘0503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彭向宏,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刘晓雄,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大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彭向宏与被执行人刘晓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有关条款之规定,实施了执行措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判决确定内容履行了义务,本案已达到执行目的。至此,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即告结束。特此通知执行员 夏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