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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黄智勇与邓育聪、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终3644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智勇,何伟强,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邓育聪,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6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智勇,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叶,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强,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张伟雄,该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叶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育聪,住广州市荔湾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奕。上诉人黄智勇与被上诉人何伟强、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邓育聪、广州珍宝巴士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黄智勇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5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智勇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智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智勇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