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航与刘泽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航,刘泽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程航,男,汉族,生于1995年11月20日,住邓州市夏集乡苏家村。被执行人:刘泽永,男,汉族,生于1973年12月7日,住邓州市夏集乡坡刘村。关于程航申请执行刘泽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泽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程航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丰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