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民申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白继民与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白继民,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2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白继民,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徐州市邳州人,住江苏省邳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淮海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白继民因与被申请人华润天能徐州煤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煤电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48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白继民申请再审称,1、本案为工伤待遇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两审法院均以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和上诉,没有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2、申请人遭受工伤享受待遇是法律赋予工伤职工的权利,农民轮换工不应受到歧视。被申请人停发申请人的工伤待遇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定,判决被申请人天能煤电公司支付白继民各项工伤待遇24713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纠纷属于亦工亦农轮换工的历史遗留问题,该用工制度形成于特定历史时期,发生于现行劳动法律规范颁布前,对农村轮换工的身份性质认定、待遇及善后处理等问题均应当遵照当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解决,不能依据现行的劳动法律制度来调整和评价。白继民从工作到轮换回乡,均是基于当时相关政策,应由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2008年2月4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会第6号《市政府关于华润天能集团农村轮换工信访问题的会议纪要》针对农村轮换工的信访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采取一次性补偿终结的办法对涉及相关人员的补助问题进行了明确,如白继民对该会议纪要内容持有异议,仍应向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解决。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白继民的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白继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旭明审 判 员 刘 刚代理审判员 卢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