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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建国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刑初47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建国,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小学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7]第47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6时23时左右,被告人张建国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从万州区万州中学向长岭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上海大道238号附近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张建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被告人张建国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一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建国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冉籍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