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民终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钟恩桂、钟荣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恩桂,钟荣海,吕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民终1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恩桂,男,196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兴国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钟荣海,男,198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飞,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秀琴,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秋平,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兴国县。上诉人钟恩桂、钟荣海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兴国县人民法院(2016)赣073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恩桂、钟荣海以其与被上诉人吕秋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恩桂、钟荣海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恩桂、钟荣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105元减半收取3553元,由上诉人钟恩桂、钟荣海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春明代理审判员 朱志梅代理审判员 林欣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