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萍与聂志峰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萍,聂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746号之一申请人王萍,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执行人聂志峰,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王萍诉聂志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志峰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王萍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2066.67元、诉讼���50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聂志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聂志峰银行存款12166.6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