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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4民初1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650号原告:杨某,男,1978年7月12日生,苗族,居民,住织金县。被告:张某,女,1981年12月4日生,苗族,居民,住织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放弃本案诉讼请求,其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徐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佳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