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刘启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21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启明,曾用名刘丽,男性,199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贵州省织金县。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启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启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1月29日4时许,被告人刘启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一组烤全羊山庄,翻墙进入其中后用钳子撬开收银办公室房门,并撬开收银台下面的柜子,盗走8包价值192元的硬遵香烟、8包价值272元的软遵香烟、6包价值264元的福贵香烟、一条价值5576元的黄金手链及一颗钻石戒指、一颗铂金戒指、一对铂金耳环及两个玉坠后逃离现场。并以120元的价格将上述被盗硬遵香烟、软遵香烟销赃,以1100元的价钱将上述被盗黄金手销赃。2、2016年12月中旬3时许,被告人刘启明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太平哨全羊山庄旁边被害人朱某的楼房,趁无人且房门未上锁之机,进入该楼房,盗走一块MIKE牌男士手表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刘启明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其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失主刘某某、朱某某陈述、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2017】13号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启明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启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张建湘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甜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