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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子龙与谢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龙,谢利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875号申请人:蒋子龙,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花,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涯文,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利云,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蒋子龙与被告谢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蒋子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蒋子龙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