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蒋子龙与谢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子龙,谢利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875号申请人:蒋子龙,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金花,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涯文,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谢利云,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蒋子龙与被告谢利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蒋子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蒋子龙负担。审 判 长 赖浩翔审 判 员 杨 帆代理审判员 刘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玉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