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锁柱诉被告杜艳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锁柱,杜艳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773号原告杨锁柱,男,1977年出生,汉族,现居住阳泉市城区凤凰城小区。被告杜艳丽,女,1979年出生,汉族,现居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瑞海水城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锁柱诉被告杜艳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锁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