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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邢某某,男,1989年4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女,1990年2月2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邢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581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