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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欧阳广业、袁少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广业,袁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2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欧阳广业,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俊宏,广东沛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少丽,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琨,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飚,广东国强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欧阳广业因与被上诉人袁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少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欧阳广业向袁少丽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以上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一审诉讼费由欧阳广业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德超与袁少丽是夫妻关系。袁少丽于2013年7月13日向欧阳广业转账交付20000元。因欧阳广业拒不归还上述款项,袁少丽遂于2016年7月12日诉至法院。欧阳广业在庭审中称,该款项是黄德超邀请其去大良厨乡进行蒸猪表演的出场费和餐费。但是,欧阳广业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袁少丽对此予以否认。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袁少丽要求欧阳广业归还借款20000元,欧阳广业也确认收到该款,袁少丽的该项主张有理,应予支持。上述借款已超过3年,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档贷款基准利率进行计算。欧阳广业辩称该款项是黄德超邀请其去大良厨乡进行蒸猪表演的出场费和餐费,因其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欧阳广业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袁少丽归还借款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至五年(含五年)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袁少丽已预交),由欧阳广业负担。欧阳广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袁少丽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袁少丽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袁少丽与黄德超是夫妻关系,黄德超与欧阳广业存在合作关系。涉案20000元是黄德超邀请欧阳广业参加大良厨乡蒸猪表演的出场费和餐费,并非借款。一审中,袁少丽并没有提供借条或欠条等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一审法院仅凭袁少丽的陈述及客户回单即认定涉案款项系借款,明显不科学、不严谨。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如上所述,袁少丽没有提供借条或欠条等证据证明涉案20000元为借款,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欧阳广业归还借款,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袁少丽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除确认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袁少丽的儿子与欧阳广业存在合作关系。除了本案的20000元外,袁少丽的丈夫黄德超与欧阳广业之间还有其他款项往来。袁少丽确认欧阳广业擅长表演顺德均安蒸猪。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袁少丽主张的本案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袁少丽仅提交转账凭证主张欧阳广业偿还借款,虽然欧阳广业未对其抗辩的涉案款项系袁少丽丈夫黄德超邀请其表演蒸猪的出场费和餐费提供直接证据证明,但欧阳广业擅长表演顺德均安蒸猪的事实已得到袁少丽的确认,结合袁少丽的丈夫及儿子与欧阳广业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本院对欧阳广业的抗辩予以采信。袁少丽未能继续举证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妥当,本院予以纠正。欧阳广业上诉所提有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154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袁少丽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袁少丽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欧阳广业已预交),由袁少丽负担,袁少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欧阳广业,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维审 判 员  吴绮擎代理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文慧 关注公众号“”